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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震局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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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以下简称“技术审查”)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中国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发〔2022〕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管理细则所称技术审查是指对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安评报告)进行的技术论证评审,为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提供依据。

第三条 贵州省地震局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除大型水利水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国家重大工程和核工程以外的重大工程安评报告的技术审查。

市(州)县(区、特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现场工作的监督管理。

贵州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公共服务处)负责组织全省安评报告技术审查具体工作,其专家遴选、工作要求、审查费用及监督管理等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安评报告技术审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技术审查专家库

第五条 贵州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公共服务处)负责建立省级技术审查专家库,对符合条件的专家,组织审核后遴选入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省级技术审查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领域或行业部门涉及工程地震安全相关领域的资深专家;

(二)具有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或相关专业背景,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良好科学道德和社会信用记录;

(四)其他满足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工作开展所需要的相关条件。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不再作为省级技术审查专家:

(一)因身体条件、业务水平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技术审查职责的;

(二)在履行技术审查职责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不能胜任技术审查专家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技术审查专家在安评报告技术审查工作中具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选择是否参与技术审查工作;

(二)获取技术审查工作所需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三)自由发表技术审查意见;

(四)获取技术审查相关报酬。

第九条 技术审查专家应当在安评报告技术审查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遵守与技术审查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二)独立、客观、公正地作出判断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三章 技术审查工作要求

第十条 安评报告在通过形式审查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该期限不包括安评报告修改、补充工作、复审和必要的现场巡查时间。

第十一条 技术审查应当在专家库中选取不少于7名专家组成技术审查专家组,并确定1名组长。组成成员中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专业领域的专家分别不少于2名。

第十二条 技术审查实行回避制度,与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技术审查专家参与技术审查。

第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下简称评价单位)对提交的安评报告和工程地质剖面、钻孔柱状图及波速测试结果、土样动力参数等原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技术审查的主要依据如下:

(一)《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17741);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要点》;

(三)行业其他有关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 技术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技术思路和方法的正确性;

(二)现场工作量及工作深度;

(三)基础资料的客观性与完备性;

(四)分析论证的科学性;

(五)结论的合理性等。

第十六条 技术审查形式为会审和函审。原则上采用会审形式,可采取线下会议或视频会议形式开展工作。审查过程中,建设单位代表、评价单位总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负责人均需到场。评价单位应负责对报告内容提供必要的技术说明。确因工作安排、专家时间等原因不能进行会审的,经贵州省地震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可采取函审方式进行技术审查,审查要求与会审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 会审程序及函审程序:

(一)会审程序

1.根据项目特点,成立技术审查专家组,并确定专家组组长、会议记录员;

2.确定会议时间,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并将安评报告相关材料提前交由技术审查专家审阅;

3.评价单位总技术负责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思路和方法、基础资料、现场工作、结论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进行详细汇报;

4.技术审查专家组对汇报内容和报告质询;

5.专业技术负责人对专家所提问题答辩;

6.审查专家组形成审查意见。

(二)函审程序

1.根据项目特点,成立技术审查专家组,并确定专家组组长;

2.评价单位应提交书面报告,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思路和方法、基础资料、现场工作、结论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进行详细书面汇报,书面报告应经评价单位总技术负责人审定并签名。

3.通过形式审查后,贵州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公共服务处)将安评报告相关材料提交技术审查专家审阅;

4.技术审查专家组对汇报内容和报告提出书面质询,安评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对专家所提问题进行书面答辩,质询答辩也可结合线上视频会议方式进行;

5.专家组成员对安评报告进行详细审查,并由专家组组长综合专家组成员意见形成专家组审查意见反馈至贵州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公共服务处)。

第十八条 技术审查中,若发现安评报告内容存在重大疑问,可根据技术审查专家组的要求,对计算结果进行验算,或对关键资料证据通过现场巡查等方式进行验证。

第十九条 技术审查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一)全体同意通过的,为通过;

(二)2人及以下不通过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技术审查专家组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提交修改后的报告和修改说明,技术审查专家组组长复审认定后通过;

对审查专家所提意见建议两次修改仍未达到专家要求,判定为不通过;在评审会上要求的修改期限内未完成修改,也未提出延期申请(最多延期一次),判定为不通过;不通过的报告将不再组织技术审查。

(三)2人以上不通过的,为不通过。

同一评价单位完成的同一项目的安评报告,经两次技术审查后仍未通过的,贵州省地震局将对相关评价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重点督查、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建设单位,在贵州省地震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同一评价单位编制的同一项目的安评报告,经三次技术审查后仍未通过的,将不再组织对此报告的技术审查,同时要求重新开展安评工作。

第二十条 技术审查主要确定以下内容是否科学合理:

(一)区域和近场区地震活动性、地震构造环境及场区主要断裂活动性的分析评价意见;

(二)工程场地地震地质灾害初步评价意见;

(三)场地地震动参数。

第二十一条 审查专家成员意见和审查专家组意见,均需签字确认。技术审查不通过的,技术审查专家组应出具不通过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 贵州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公共服务处)应当妥善保管安评报告技术审查相关资料,并定期将资料移交局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具体包括:

(一)提交的各种原始材料,经修改的应包括修改后的安评报告及修改说明;

(二)技术审查会议通知、函审通知和签字的专家审查意见;

(三)技术审查专家组组长签字的审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技术审查专家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向其他个人或单位提供在项目技术审查过程中获得项目资料、专家名单、审查结果等信息。一经发现,将有关情况向中国地震局报告,并清除出技术审查专家库。涉及违法违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技术审查费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技术审查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会议费、专家咨询费、现场巡查工作费,会议费开支、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中国地震局、贵州省地震局相关管理规定。其中承担专家组长职责的,适当提高技术审查费发放标准。

第二十五条 贵州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公共服务处)负责组织或委托机构组织技术审查,同一项目的第一次技术审查所需费用由贵州省地震局承担。

第二十六条 技术审查费的发放范围限于专家组名单中的审查专家,非专家组人员不得领取技术审查费。

第二十七条 发放技术审查费时,线下会审的,技术审查费发放凭证应由专家本人签字,不得代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贵州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九条 2022年印发的《贵州省地震局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管理细则(暂行)》(黔震发〔20221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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